文章摘要: 2020年,长租公寓接连暴雷,影响租户和业主,也严重影响租赁市场和社会稳定,为严控租金贷业务、坚决遏制“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行为。
2020年,长租公寓接连暴雷,影响租户和业主,也严重影响租赁市场和社会稳定,为严控租金贷业务、坚决遏制“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行为。
2月4日下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银保监局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九条规范租赁市场的意见,其中对租金管理的部分浓墨重彩,态度坚决。
此次印发的意见对住房租赁服务收费、租金支付周期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企业租金押金的收付实施监管。
意见提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承租人支付租金三个月以上者,租金按月划至租房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不超过三个月的,按月或按季度转划,承租人所付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收储房源押金。
意见明确,只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落实机构备案制度,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近两年,长租公寓行业盛行“租金贷”的缴费模式,2019年底开始,行业问题不断,多个长租公寓暴雷,极大的影响租赁市场和租户的权益,这种模式也愈发受到质疑。设置资金监管账户,一方面可降低租户白交房租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杜绝了长租公寓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