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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个公租房项目即将上市 符合条件的不要错过

  近期,各地陆续发布了公租房信息,北京也有两个公租房项目即将要跟大家见面。如果你近期正好有租房的打算,可以多多关注一下。关于公租房,很多人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所需要的准备的资料不十分了解,今天我们详细介绍一下,符合条件的小伙伴不要忘记尽快提交申请。

  哪些人可以申请?

  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新北京人

  新北京人"公租房专项配租实行项目登记制,不实行轮候制,不需要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领表走“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程序申请资格备案,工作单位所在地(目前以社保缴纳地为准)住房保障部门有房源配租时将发布公告,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渠道直接参加有关房源配租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摇号选房。

  非本市居民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规定,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和各园区政策请具体咨询工作地所在区住保部门或工作单位所在园区管理部门。

  去哪儿申请?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家庭(“新北京人”)和无房职工家庭可根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或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发布的项目公告,按要求进行申请登记。

  申请入口及最新项目

  关注“北京本地宝”——在微信聊天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取北京公租房申请入口及最新项目

  审核流程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住房资格审核进度,您可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街道住保业务窗口进行问询,或关注市住建委官网,住房保障专栏进行查询。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

  身份证正反面;

  户口簿(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居住证;

  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及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凭证;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

  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备案、意向登记、摇号、签约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备案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第二步,意向登记

  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第三步,摇号

  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

  ★第四步,签约入住

  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合同期限为多长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