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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出住房租赁市场新规 房东、租客、中介主体责任明确了

文章摘要:  “高收低付”“长收短付”“退还押金难”面对租赁市场中的种种乱象,各地都在不断加大对于租赁市场的建设和规范。7月2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意见》,该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高收低付”“长收短付”“退还押金难”面对租赁市场中的种种乱象,各地都在不断加大对于租赁市场的建设和规范。7月2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意见》,该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意见从六大方面规范了全市的住房租赁活动,长沙今后的租赁市场会有哪些变化?哪些与房东、租客的利益息息相关呢?马上为大家盘点解读一番!

  房东、租客、中介主体责任明确

  房东

  1、拥有租赁住房出租的权利,确保租赁住房具备出租条件,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居住登记。

  租客

  1、配合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及居住登记;

  2、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使用性质,不得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3、如需转租或改造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对承租住房的使用安全负责,不得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中介

  1、落实互联网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接入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

  2、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恶意提高或降低租金,损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权益;

  4、关于网络信息发布:

  (1)对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备案以及人员实名登记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网络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核验接口;

  (3)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必要信息进行核验;

  (4)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 30 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解读:某些平台多个经纪人发布同一套房源,会展示在不同的页面,给人一种房源很多的假象,未来会合并展示。

  租赁市场行为规范化

  (一)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时,应同时注明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信息编码 (二维码)(以下简称房源编码),并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二)加强房源信息核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发布房源前,应当向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核验,房源核验通过后获取房源编码,凭房源编码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房产权利人自主发布房源的,可登录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核验,并获取房源编码。

  解读:跟二手房一样,租房也要“明码出租”了,网络上发布的租房信息量可能会骤减,但保障了房源的真实性。

  (三)加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

  2、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3、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法依规在我市享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解读:合同备案可以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对承租人是一大利好,未来“租售同权”会进一步实现。

  (四)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1、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五)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建立行业管理机制

  (一) 搭建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基于全市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供及时、便捷、畅通的租赁信息获取途径和交易、登记平台。

  (二) 搭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

  (三) 搭建行业协会平台

  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协会、住房租赁协会的作用,支持协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行业协会应加强职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督促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