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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乱象有待通过立法解决 不能完全依靠市场

  在今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发表讲话,其中提到要解决好大城市中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这些人的住房问题?规范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长租房市场具有典型的民生特点,其发展和规范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

  提到长租房监管,各地出台的监管政策,是否会对租赁企业的发展受到局限?对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指出,行业不会因为解决“资金池”的问题而不存在,“租赁住房是多主体供应,多模式并存,多种服务业态共生的行业,行业足够大,租赁住房形态多,需求也多元。但以往通过互联网加资本的逻辑来发展租赁的模式,可能就难以为继了。”

  赵庆祥进一步指出,各地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不排除会对租赁企业的权利有所限制,但这也是认识租赁市场规律的过程,“原来主要强调依靠市场,而近期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就是将相应短板和此前忽略的方面提上日程。”

  “长租房市场,跟其他消费品不一样,具有显著的民生特点,完全依靠市场、通过市场化的企业来发展是不行的。此外,长租房必须是慢、微利、靠精细化管理和服务去运行的市场,不能用金融逻辑来建构和理解。”赵庆祥强调。

  不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业内人士建议灵活监管,注重长效发展,避免因“一刀切”的全盘托管而导致企业出现现金流压力过大的情况。同时,针对不同企业主体,有针对性地制定分类分级的监管方式,做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住房租赁乱象有待通过立法解决

  令人关注的是,这些监管政策的出台,是否能够有力降低长租房企业的“爆雷”风险?

  对此,赵庆祥表示,现在出台的监管政策,突出解决了沉淀“资金池”的问题,防止出现重大风险。但行业存在的乱象,比如黑中介、虚假信息、合同霸王条款、押金不退等顽疾还在,这些矛盾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国家住房租赁条例有望今年出台。”赵庆祥指出,建议租赁立法除了对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当事人进行适当保护外,还要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相关定性,比如市场主体的特征、具体要求条件等。

  除此之外,赵庆祥强调,建议租赁立法对从事住房租赁经营和服务的企业,给予同等的待遇,不能只重视新建和集中式租赁,从事分散式租赁的企业,以及不是重资金模式投入的企业,也能在资金、税收或金融等方面享受到租赁市场的扶持政策。

  在推动住房租赁的立法上,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指出,即使国家住房租赁条例出来,也需要制定一个符合北京市情况的住房租赁条例,具体可借鉴之前北京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费分档的同时,出台具体可落实的配套政策。

  “要推行中长期租赁,就应该允许在中长期租赁合同内存在租金调解机制。此外,可以将租赁费用进行细化,把服务明细定出标准,有些归于服务费,有些归于居间费,由此在收交钱款方面更为明晰。”楼建波还建议,“租赁立法在强调管理的同时也要强调服务,将管理放到服务内,才能成为被管理方愿意和欢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