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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整治管理严格,对于违规违法行为打击惩罚

文章摘要: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包含很多方面的行业,所以有很多地方需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否则就会有许多方面出现问题,出现许多违规违法的行为。所以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进行进行整治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进行严格的打击处罚。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包含很多方面的行业,所以有很多地方需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否则就会有许多方面出现问题,出现许多违规违法的行为。所以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进行进行整治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进行严格的打击处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9月15日,云南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整治重点内容”共计32条。

  该通知由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之以恒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秩序的通知》,此次整治所制定的工作方案如下:

  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全面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

  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 构、网络媒体的经营行为,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

  积极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 联合查处机制,持之以恒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持全省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整治重点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等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工程质量或装修质量问题突出,未按 《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未按规划或设计部门审批的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公共区域权属界定不清、未兑现前期服务承诺,引发社会矛盾;

  其他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房屋买卖

  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房源和价格等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

  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相关资料,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委托未登记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侵占、挪用、逃避交易监管资金,收取购房人购房款后,未将购房款及时归集资金监管账户,未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销售不能销售或不能网签备案的商品房;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通过中介、装修公司等违规收取“茶水费”“团购房、活动费”等或收取“价外价”的行为,或以捆绑搭售车位、储藏室,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变相价外加价;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一房多卖或者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房,或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商品房;

  其他房屋买卖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租赁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或未提交开业报告,擅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的核验责任,发布虚假委托、虚假状况、虚假价格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在不同渠道发布不一致的房源信息,或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未在5个工作日内在各种渠道上撤销;

  违规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

  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违背承租人意愿,强迫、诱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

  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出租差价;

  承租期内,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方式驱逐承租人,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押金;

  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未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未将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其他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

  物业服务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位;

  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如发布广告、停车等,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违反规划建设,违规扩建、加建、开挖地下室、占用公共空间等违章搭建行为 (具体由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相应标准、处置措施);

  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结束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如: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其他物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