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政策的实施,在受到居民们欢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政策的实施,在受到居民们欢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今天给大家推送2个违规被罚的案例,事实上,住建部门也在加强日常上门逐户巡查之余,通过设置人脸识别和指纹录入门禁等手段,进行智能化管理,有效杜绝转租转借、长期空置等违规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保障性住房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出租安居房 罚款人民币十万七千九百元整
第七十七条 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出租或转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规出租出借安居型商品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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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6、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此外,具有前款第4、5、6、7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同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3、4、5、6、7、8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2、3、4、5、6、7、8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据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介绍
该署在加强日常上门逐户巡查之余,通过设置人脸识别和指纹录入门禁等手段,进行智能化管理,有效杜绝转租转借、长期空置等违规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保障性住房违法违规行为。